为了做好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卷扬机产品为1个产品单元、6个产品品种,其产品品种及覆盖原则见表1。
表1 建筑卷扬机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覆盖原则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覆盖原则
建筑卷扬机 调速卷扬机
同一产品品种按额定载荷覆盖,即额定载荷大的覆盖额定载荷小的。
高速卷扬机
快速溜放卷扬机
慢速溜放卷扬机
快速卷扬机
慢速卷扬机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卷扬机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卷扬机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